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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于:2021-11-26


针对省内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违规设立保证金、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挤占挪用保证金、未按规定或合同规定及时返还保证金等问题,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

我省提出,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我省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收取比例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规定。

我省要求,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推行企业诚信激励机制。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

我省强调,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侵占、挪用保证金,并应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严肃查处违规收取、非法扣押、侵占、挪用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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